
辽宁省建材产业校企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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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
辽宁省建材产业校企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 辽宁省建材产业校企联盟,英文名称为“Liaoning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lliance of University-Enterprise”,简称建材产业联盟或LNBM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 联盟是由建材产业链上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生产、应用和服务的高等学校、研究院(所)、企业及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原则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关于建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辽宁省高校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对接、技术创新与合作,提升高校人才培养和科技合作对辽宁建材产业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第四条 联盟的目标 建立高等学校、研究院(所)、企业及社会团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强化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实现科技同经济的有效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 第五条 联盟的活动形式 联盟接受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通过定期工作会议、参观考察等活动形式,加强联盟成员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促进互利多赢。
第二章 联盟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1)战略研究和平台搭建 组织制定建材产业创新发展规划,提出领域技术路线图和产业技术路线图;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建立技术库、产品库、人才库和需求库,推动各类创新资源的整合对接;凝聚一批具有创新优势的产学研单位,形成高效率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推进联盟内各方的沟通互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创新推进 根据建材产业发展需要,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设立一批联盟项目,积极组织和推进相关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的自主创新,提高建材产业产品的设计水平和质量。推进相关领域共性技术平台的建立,实现技术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有效分工、合理衔接以及科技资源共享,完善产业创新链。 (3)产业推进 根据建材产业发展的需求,加强与关联产业领域的对接,推进建材产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完善产业链;积极推进相关优势区域建立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特色鲜明的创新产业化基地。 (4)应用推进 紧密结合各级政府机构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建材产业趋势研究和示范设计等工作,促进辽宁及东北地区建材产业的规模化推广,推动辽宁及东北地区建材产业的良性发展。 (5)行业人才培养 通过联盟搭建的平台,推动联盟高校成员单位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对接以及科技人才的联合培养和交流互动,使联盟成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成为吸引留学人才和海外人才的重要基地,不断增强产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和非理事会成员。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高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及有关组织为理事会成员。随着工作的开展,逐步吸收非理事会成员,条件合格的单位发展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认联盟章程,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建材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出加入联盟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通过秘书处资格审查; (三)提交理事会讨论,经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工作; (三)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考察、交流、研讨、展览会及论坛等活动; (四)有权获得联盟相关资料文件,优先获得联盟服务; (五)对联盟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六)对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提出建议与议案; (七)有权退出联盟。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执行联盟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重要工作;积极与联盟高校成员单位开展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对接;与联盟成员合作开展重大生产技术项目;优先向联盟成员转让重大技术成果; (三)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按时完成指定任务;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设立一位联盟联络员,及时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供建材行业最新科研成果、技术资讯及其它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联盟设理事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沈阳建筑大学,具体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路9号。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成员吸收、退出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辅助理事长开展联盟各项工作; (二)指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各项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由于特殊原因,秘书长不能行使职权的,由常务副秘书长代为行使上述职权(提名常务副秘书长除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二)政府及联盟成员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经费分为日常办公经费和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财务监督。日常办公经费和项目经费(项目执行完毕后),根据需要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第三十一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办理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在第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上讨论、修改,通过,再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